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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(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)
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,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。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方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,并明确了保修期的相关规定。
一、建设单位的保修责任
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标准,制定并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。具体而言,建设单位应当:
1. 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文件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;
2. 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,并及时组织验收;
3. 对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,负责整改直至达到验收标准;
4. 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二、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
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,保证所承建的建筑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。具体而言,施工单位应当:
1.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计划,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;
2. 按照设计图纸和工艺要求,进行施工,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;
3.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,并向监理单位报告;
4. 在保修期内及时处理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。
三、监理单位的保修责任
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,对所监督的建筑工程进行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。具体而言,监理单位应当:
1. 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,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;
2. 对竣工验收前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,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;
3. 在保修期内及时处理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。
四、保修期限及范围
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,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为两年。在保修期内,如果出现因设计缺陷、材料缺陷或施工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,建设单位、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及时解决。同时,保修范围包括建筑物结构、设备安装、装饰装修等方面。